2009年4月17日星期五

我应有知情权

又想起几个月前的一桩气事。

妻告知她和孩子的公积金常年单据收到,唯独少了我的一份。她让我致电当局索讨,顺便要一份去年的清单,以为去年我的也没到。

致电公积金局,服务人员说今年的稍后会寄到。我说,去年我也没收到,可否一起寄来?她说,当局规定只打印13个月内的单据,超过第13个月打印要另外收费。

我说,去年我根本没收到,是当局的过失,为什么要我付费?她质问为何当时没有即时通知补寄?我说,谁会牵挂这一年公积金局什么时候应该寄来单据?今年若不是妻子提醒,我也不可能会来要年报单据。

她说,你可以用SingPass呀! 我要是有记录,就不会麻烦她啦!

我当场数了一下,忽然发现,我未超过13个月的期限,如实告知。她说等一下,需要请示一下。电话持线了一会儿,她说,基于你的特殊情况,她的上级特别通融,给我补寄。

我心想,不是还没超过你说说的13个月截止期限吗?还要说得像开恩似的?打官腔啊!

没想到接着又来一招:“不过,你得发封电邮来申请,我们会批准后寄给你。”

我说,你不是要寄来今年的信笺吗?一起寄来就行了,不会寄错他家,出现个人隐私疏漏(安全)的问题吧?

接着这一招更妙:“你所发来的电子邮件必需附上扫描的签名,我们才会回应处理哦!”

你们不是很关心治安的问题吗,怎么为了我这个符合限期,应具有的公积金户口知情权益,还要我在网上冒险曝露我的个人签署?

“无法度!”

真的害怕个人的隐私签名会在网上走漏,我没发电邮“申请”补寄。2008年单寄来了,家里的文件档案,还是少了我的一份2007年公积金户口单据。

属于我的钱,停放在政府的公积金局里,我却不知道那一年的往来数据。

虽然信得过政府,却觉得还真是“怪事”一桩!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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